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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报出口货物销售额能骗税吗?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由于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那么,可能有人会问:高报出口货物销售额是否能骗取税金?

    以留抵税额作为退税依据的计算

    1.A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16%,退税率为13%。2018年11月相关经营业务如下:本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300万元,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48万元已通过认证,上月末留抵税额为5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取得116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400万元。
    出口退税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400×(16%-13%)=12(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100×16%-(4812)-5=-25(万元)。
    免抵退税额=400×13%=52(万元)
    因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应退税为25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52-25=27(万元)
    2.假设A企业高报出口价格100万元,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500万元,其他数据不变。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500×(16%-13%)=15(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100×16%-(4815)-5=-22(万元)
    免抵退税额=500×13%=65(万元)
    因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应退税为22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65-22=43(万元)
    以留抵税额作为退税依据,高报出口价格100万元,由于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样,导致企业要多纳税3万元,免抵退税额虽说增加13万元(表现为应退税额减少了3万元,免抵税额增加了16万元),可以多骗税13万元,但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万元,企业实际骗税只有10万元。

    以免抵退税额作为退税依据的计算

    1.B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16%,退税率为13%。2018年11月相关经营业务如下:本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300万元,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48万元已通过认证,上月末留抵税额为60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取得116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400万元。
    出口退税的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400×(16%-13%)=12(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100×16%-(4812)-60=-80(万元)
    免抵退税额=400×13%=52(万元)因留抵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因此,企业当期应退税额为52(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一当期应退税额=52-52=0(万元)
    2.假设B企业高报出口价格100万元,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500万元,其它数据不变。
    出口退税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500×(16%-13%)=15(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100×16%-(4815)-60=-77(万元)
    免抵退税额=500×13%=65(万元)由于应纳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因此,企业当期应退税额=65(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一当期应退税额=65-65=0(万元)
    以免抵退税额作为退税依据,企业高报出口价格100万元,由于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样,导致留抵税额减少3万元,免抵退税额虽说增加13万元(应退税额减少了30万元,免抵税额增加了43万元),企业多骗税13万元,但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万元,企业实际骗税只有10万元。

    不予退税的计算情形

    1.C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16%,退税率为13%。2018年11月相关经营业务如下:本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300万元,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48万元已通过认证,上月末留抵税额为5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取得348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400万元。
    出口退税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400×(16%-13%)=12(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300×16%-(4812)-5=7(万元)
    免抵退税额=400×13%=52(万元)
    由于应纳税额为7,且为正值,因此,企业当期应退税额=0(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一当期应退税额=52-0=52(万元)
    2.假设C企业高报出口价格100万元,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500万元,其它数据不变。
    出口退税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500×(16%-13%)=15(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300×16%-(4815)-5=10(万元)
    免抵退税额=500×13%=65(万元)
    由于应纳税额为10,且为正值,因此,企业当期应退税额=0(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一当期应退税额=65-0=65(万元)
    不予退税时,企业高报出口价格100万元,由于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样,导致企业要多纳税3万元,免抵退税额虽说增加13万元(免抵税额增加了13万元),但要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万元,企业实际多骗税10万元。
    从上述计算来看,企业高报出口价格,虽然说能多骗取增值税,如上例中高报出口价格100万元,就能多骗取税金10万元,这是从增值税方面而言的,但没有考虑企业所得税问题。现行企业所得税率为25%,多报出口销售额1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就是25万元,这样一来,企业还要多负担税收15万元。即使出口货物按16%的税率退税,高报100万元的销售额最多退税16万元,但也要负担企业所得税9万元。即使说企业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通过高报100万元的出口价格也只能骗税1万元,一点蝇头小利不划算。何况出口退税与出口收汇核销挂钩,高报出口价格难度大。总之,说高报出口价格能骗税的说法根本不成立。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来源:《中国会计报》11月30日15版王国林/文